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法来区分无效合同与可变更或撤销合同:
首先,当我们所讨论的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由于严重缺乏适当而必要的生效要件后,并不能在法律上按照当事人间的合意给予其法律约束力,这种情况即可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其次,当涉及合同已经生效,然而由于规定了特定的情形出现时,法律允许相关当事人提出申请,改变或者撤销全部的合同条款或是其中的某个部分,此时,我们称之为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