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假如持卡人存在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额度超过了法定标准或截止日期,并在经过发卡行超过两次的书面催告之后,仍然未能在超过三个月内返还其透支金额的情况,则该行为应被视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定义的“恶意透支”范畴。
在此基础上,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应该被认定为是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偿还能力却依然进行大额透支,导致无法如期归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最终无法偿还;
(3)在透支之后,选择逃匿、更改联系方式等手段来躲避银行的催收工作;
(4)通过抽逃、转移资金以及隐匿财产等方式,逃避对透支款项的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