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后的抚养费问题,事实上是允许用房产进行抵扣的。
依据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照顾和养育子女乃是每位父母应尽的法定责任,至于负担费用的具体数额以及期限长度,则可由父母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若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则需交由当地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同时,抚养费应由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承担支付义务,倘若父母中有任何一方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或下落不明,那么他们的财产便可作为抚养费的替代品进行折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一条
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