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种类型的罪犯不适合进行取保候审:
首先是那些对于社会治安构成重大威胁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
其次是对于累犯、犯罪团伙的主要成员,以自戕或自我伤残方式企图逃避司法调查的犯罪嫌疑人;
另外,对于那些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也同样无法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