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前提下,任何人均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源于代位权的权益。
2、如债务人未能积极地行使其债权或与其目相关的从属权益,以至于影响到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际实现,此时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以个人名义依法代行债务人针对第三方的相关权利,但需注意的是,此类权利仅限于债务人本身所独有的权益。
3、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应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在此过程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需支付的必要费用,将由债务人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第三方对于债务人的抗辩理由,亦可向债权人进行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