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成生产伪劣兽药罪的法律特性我们可以总结如下:
第一,从主观层面来看,这种犯罪行为往往带有明显的故意性质;
第二,从法律责任角度出发,我们知道,此种犯罪的实施者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组织;
第三,就犯罪行为所触及的法律界限而言,生产伪劣兽药罪侵犯了国家对于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严格监管制度以及农业生产本身的正常秩序;
最后,在客观事实方面,这种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相关生产管理法规,生产出不符合标准的伪劣兽药,从而给社会经济造成了较大的损失。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