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连续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其诉讼时效通常是以侵权行为最终实施结束的那一天为起点进行计算。
这是因为在持续性的侵权行为尚未终止之前,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害仍然处于持续的状态之中,他们无法准确地了解到自己实际受到的损失情况,因此也就无法提出相应的损害赔偿要求。
而对于这种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消灭时效,理应在受害者明确知晓自身所受损害程度之后才开始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