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了解到,在普通情形下,婚姻关系未解除时并不允许对双方的财产进行分割处理。
然而,若存在如下两种特殊情况,法律将考虑允许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共同财产进行划分:
其中之一为,当配偶中的一位因照顾其法定子女或其他法定亲属,患上重大疾病并需接受医治,而另一方却拒绝支付相应的医疗开支时;
另一种情况则是,当配偶中的一方恶意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甚至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从而严重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时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