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地指出,在双方结婚之后,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亦可依法办理公证手续。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过公证程序确认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实以及文书,应被视为确定事实的重要依据,然而,如果存在充分的反证能够推翻此项公证,则不在此限。
因此,在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之后,其便成为判定事实真相的强有力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