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制度的含义在于,合同债权人可以将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通过合法的方式转让给另一个法律实体,这种转让可以是全部的债权,也可以是部分的债权。
在这个过程中,原本的债权关系的主体会消失,而新的债权关系的主体将会介入进来。
需要注意的是,当债权被转让以后,原债务方有义务尽快通知受让者,否则这份债权的转让效力就不能够直接的对债务人产生其应有的影响。
关于债权转让的具体生效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被转让的债权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被转让的债权必须具备可转移的性质;
再次,债权转让行为涉及到的第三方当事人必须与债权人或债务人就债权的转让事宜达成共识;
最后,债权转让行为必须得到债务人的明确知晓和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