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物权担保债权时,其所享有的权力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即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的框架下,当有责任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能提供充足证据来证明另一方在同样的履行期限内无法按预期履行相关责任或支付相应款项的情况出现时,那么他们就有资格暂时保留自己的支付义务,而这种保留支付义务的权利便被称为“同时履行抗辩权”。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