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了正式的离婚协议之后,若涉及到孩子的抚养费用问题,是可以进行适当更改的。
在夫妻二人正式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倘若孩子所需的抚养费用低于原定协议中的标准,那么原先所签署的离婚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具备被重新审视和修改的可能。
而对于任何由于子女抚养费用按照协议金额支付仍然无法满足实际抚养需要的情况,父母双方均有权提出关于调整或者增加抚养费用的申请。
如若双方针对此问题协商无果,父母中的任意一方皆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决是否应当追加抚养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