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男女双方在进行登记结婚时所具有的独特性质和特点: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结婚作为一种真实存在的社会现象,并非单纯的道德约束或情感维系的方式,而是一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行为;
其次,从法律层面上来看,婚姻关系的成立是以登记为重要前提条件的,并且登记结婚所需符合的各项条件也都是由相关法律明文规定的;
再者,结婚登记的效力具有特定性,也就是说,在不同的法律管辖区范围之内,对于结婚的具体规定可能会有所差异,而且这种差异通常只适用于该地区的管辖范围之内;
最后,还有一些其他的特性需要我们注意,例如结婚登记的时间效力以及地域效力等方面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