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出现误工现象,则必然涉及到误工费用问题。
对于误工费用的界定,需依据受害者的误工时长与收入水平来进行确定。
误工时间这一要素,将依照受害者所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予以明确。
如果受害者由于受伤导致身体残疾且需要持续误工,那么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其定残前的最后一天。
关于受害者的固定收入情况,误工费用应按照他们实际减少的收入数额进行计算。
而在受害者没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则可参考他们近三年来的平均收入;
若受害者无法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也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区同行业或相似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作为标准进行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