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第六条明确指出:
若持卡人以非法侵占他人财物为主要目的,超越了预先设定的信用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行为,且在经过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的,应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定义的“恶意透支”范畴。
在此基础上,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均可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足够还款能力,却依然大量透支,最终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其无法偿还;
(3)透支后选择逃匿、变更联系方式等手段躲避银行催收;
(4)通过抽逃、转移资金以及隐匿财产等方式逃避债务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