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抵押品无法偿还全部债务时,剩余部分应由债务人为之负责清偿。
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抵押权人未能得到全额清偿之时,可通过与抵押人协商议定将抵押物作价或通过拍卖以及变卖此等抵押物所获得的款项作为受偿来源;
如若该协商并无达成一致意见,则抵押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在抵押物经过折价或拍卖、变卖之后,其所获价款超出债权金额的部分将归属于抵押人所有,而不足部分则由债务人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