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存在退还彩礼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相关解读(一)第五条的规定,如果一方向对方提出退还彩礼的请求,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
其次,若男女双方已经实际共度时光并给予彩礼超过一年之久,那么退还彩礼的请求通常也无法获得支持;
最后,如果因为共同生活使得女方成功生育了子女,那么退还彩礼的请求同样难以得到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