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立法,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依法要求退还聘金。
这些特定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首先,双方虽已进行了婚姻登记手续的申请,但实际上并未共同生活;
其次,尽管双方已经完成了婚姻登记手续,但是在婚后的实际生活中并没有真正地共同生活过;
最后,如果在婚前支付聘金的行为导致了支付方的经济状况陷入困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支付方也有权要求退还聘金。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无论是上述哪种情况,都必须以双方最终离婚为前提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