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抵押权的清偿事项,提供以下两项明确的处理方式:
首先,若抵押合同已经过登记并确定有效,那么根据抵押物的登记日期为优先顺序进行债务清偿;
在登记日期相同时,则按债权人所持有的债权比例进行资产分配清偿;
其次,若抵押合同自签署之日即刻发生效力,但抵押物却尚未完成登记程序,那么仍需依据合同生效日期的前后次序进行债务清偿。
在此种情况下,已登记的抵押物应享有优先于未能登记的抵押物得到偿还的权利。
《民法典》第414条规定: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