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明确规定,在辩护律师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具有查阅、摘录和复制案卷资料的权利。
具体来说,依据该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便依法享有前述权利。
另据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如辩护律师发现侦查部门或检察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所收集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行较轻的证据材料尚未提交,则有权向相关司法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其调取这些证据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