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企业享有以下项免税收入:
第一,由国家发行债券产生的利息所得;
第二,本企业作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条件的居民企业,其所获得的来自其他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亦属免税范畴;
第三,凡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或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若能证明其从居民企业处获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与其设立的机构或场所具有实质性的关联关系,则此类收益同样可享受免税待遇;
最后,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所产生的收入,也将被视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