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这一事项,一般情况下都能够在公安机关内部得到核实和查询,这些信息往往会被予以详细记录。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通常并不会将这类信息公之于众,因此普通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均无权进行查询。
行政拘留作为公安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实施的一种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惩戒手段,通常情况下,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员,将会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直接送往拘留所进行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行政机关所做出的行政处罚都拥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若被处罚者对行政处罚持有异议,他们有权依法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诉,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