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中用以证实夫妻两地分居状态的证据包括:
一方在异地所租住房屋的租赁合同;
由双方签署的书面版夫妻分居协议,必须具备正式书面形式,不可采用口头协议且必须得到对方确实认;
一方向另一方发送的书面分居通知文件;
双方之间来往的信件、电子邮件以及其他能够明确显示双方情感存在不合且分居事实的确凿证据;
此外,有人证的情况下也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需以其他确凿的证据加以辅助证明其真实性。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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