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案例中,借据的法律效应显然更为重要。
借据与欠条,这两者都是作为手续、凭证以及证据出现的,其共同点在于此,但却分别对应着借款关系和欠款关系两种不同的情况。
从体现债权债务关系的角度观察,它们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可以将之视为种属关系,即欠条属于大类概念,而借据则属于小类概念。
换言之,借款必然构成欠款,然而欠款并不一定源于借款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