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款罪名仅在告发后方可进行处理。
侵占罪之定义可以被精准地概括为:
基于非法占有所产生的意图,私自占据了其应被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富或者是他人遗忘的物品亦或是被埋葬的物品,且其数额较大,尽管被明确告知应当归还给原主人却仍拒不执行的行为。
据此可知,此处的“侵占”是从其严格意义上给予解读的,它是除盗窃、诈骗、贪污、抢夺等侵犯财产权益的特定犯罪行为以外的另一种形式。
对于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的成立,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侵占罪的侵害对象是私人财产所有权,更具体地说,是行为人自身所持有或控制的他人财产的所有权,或者是已经脱离了物主控制的他人财产所有权。
其次,在客观层面上,这种行为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并且在被告知应当归还的情况下仍然拒绝返还或交出。
最后,从主观角度来看,这是一种直接故意的行为,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占有的财物属于他人的合法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他负有将这些财物归还给他人(财物所有者)的义务,然而却故意拒绝履行并继续占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