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权的注册登记,通常是指在债项方未能按照约定践行还款义务以及为保障交易安全,债权方在未实际流转占有义务人的房产前提下,主动选择将其所有或具备处分权限的房产作为融资租赁或借款合同的质押担保措施。
若当涉及到的债项到期后,如债项方无法依照契约规定进行偿还,则债权人有权通过法定途径,对该房产进行估值并进行拍卖、变卖,以此获得的资金优先用于清偿债务。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