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进行现场收缴罚款操作的话,那么被处罚者便可根据相关规定实时缴纳罚款;
但是当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了具体的罚款缴纳期限时,例如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计算,被处罚方须在十五个自然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机构或运用电子支付系统进行罚款缴纳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