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判处无期徒刑者的服刑期限,实际上并不是固定不变的。
根据犯罪分子的生命存续时间及在服刑期间所取得的减刑表现,其最终服刑期限可能发生变化,但绝对不允许低于十三年这一法定最低期限。
这一点,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已有明确规定,即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经过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