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情形还需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倘若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则车主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若肇事车辆属于个体工商户、承包商、合伙人或者私营业主所有的,并且该车辆雇佣驾驶员从事运输事宜,那么车主或雇主便须对事故所引发的赔偿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肇事车辆在承包或租赁期限内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那么车主以及承包、出租方都必须共同分担赔偿责任;
(3)如果肇事车辆驾驶员在履行公务职责的过程中,擅自进行与之职责无关的活动并因此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那么事故的赔偿责任应当由驾驶员承担,同时车主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4)若肇事车辆挂靠于某个单位,并且该单位向车主收取管理费用或者共享利润,那么车主和挂靠单位均被视为共同车主,他们都需要对事故所引发的赔偿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若车辆的合法占有者经过车主的同意,将车辆交给第三方使用,并因此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那么合法占有者和第三方都将成为共同被告,车主同样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6)若肇事车辆驾驶员并非在履行公务职责,而且未经车主同意,擅自驾驶车辆,那么驾驶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车主则需要先行垫付相关款项;
(7)若由于紧急避险行为引发了交通事故,那么引发险情的当事人将成为被告,而如果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那么紧急避险人也将作为共同被告,车主或驾驶员所在的单位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