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从业人员应在鉴定过程中随时进行详细记录,同时必须亲笔签名确认。
所做记录的形式可以包括手写笔记、录音带、录像、照片等等多种多样。
这些记录必须明确记载主要的鉴定方法及其操作流程,同时也需要包含所有的检查、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仪器设备的使用状况等相关信息。
记录的内容务必要做到真实、客观、精确、全面且清晰易懂,而记录的文本资料、音像资料等都应该妥善保存至鉴定档案之中。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
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
记录应当载明主要的鉴定方法和过程,检查、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等。
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资料、音像资料等应当存入鉴定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