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被请求人未能提交相关保押物,那么扣押的船舶将有可能被海事法院进行公开拍卖处置程序。
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如果在船舶被扣押的期限到期之后,被请求人仍然无法提供足够的保押物并且船舶也不适宜继续进行扣押,那么海事请求人有权在提出诉讼或申请仲裁之后,向负责扣押该船舶的海事法院提出拍卖船舶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九条
船舶扣押期间届满,被请求人不提供担保,而且船舶不宜继续扣押的,海事请求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向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三十条
海事法院收到拍卖船舶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拍卖船舶的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海事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