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刑法》所明文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这一范畴,其所涵盖的主体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人群:
首先是在各级各类国家机构中担任公职事务的人员;
其次则包括了那些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中担负公职职责的人员;
此外,还包括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直接或间接派遣至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且在这些单位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
最后,还有一部分人他们虽然并非在上述列举的机构中工作,但依然能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合法的方式参与到公务活动之中。
《刑法》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