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出规定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且在接获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的三个月内仍然未予偿还的,将被视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定义的“恶意透支”行为。
在此基础上,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则应被认定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透支后逃逸、变更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