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金合同性质及其适用条件的几点注意事项如下:
首先,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范畴,其有效性不仅取决于合同条款的商定与签署,更重要的是定金款项的实际交付。
若定金并未真实发生交付行为,那么在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约义务或没有签订主合同时,均不得援引定金罚则进行处理。
其次,主合同的有效性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条件。
这是由于定金合同具有从属性特点所决定的。
倘若主合同因存在法律瑕疵而被判定为无效或被依法撤销,即使当事人已经完成了定金的交付和收取行为,亦不能依据定金罚则来追究违约责任。
然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方式,使定金合同的效力相对独立于主合同,即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定金合同并不必然失效。
最后,适用定金罚则还需满足当事人未能履行债务且无法定免责事由的条件。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