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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汉损害赔偿律师-黄杰律师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6号华发中城国际中心16楼
    4.9

    来自11人评价

    帮助人数:981
    #律师标签:有团队,会外语,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159-9741-5269
    更多> #律师简介: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法律工作11年,现为长江日报律师团成员、武汉市长专线第三方评价员、武汉市职工劳动权益法律援助团律师,长期处理各类民商事法律纠纷案件,在办理诉讼案件及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另外黄杰律师还积极参与普法宣传活动,截止目前共计开展各类法律讲座及培训30场,网上线上提供法律咨询近60000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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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汉损害赔偿律师-仇燚华律师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21号帝斯曼国际中心3号楼30层
    5.0
    帮助人数:220
    #律师标签:有团队,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132-7707-6669
    更多> #律师简介:仇燚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毕业,法律硕士,2002年通过首届全国司法统一考试,现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业务领域:民商事诉讼及非诉讼,刑事辩护及受害人代理,土地征收拆迁补偿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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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汉损害赔偿律师-周智律师
    湖北九凯律师事务所 武汉市武昌区楚河汉街总部国际A座
    5.0

    来自225人评价

    帮助人数:9999+
    #律师标签: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180-6207-8668
    更多> #律师简介:周智律师武汉大学法学专业毕业,有丰富的刑事、民事、商事法务工作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人身侵权损害纠纷、房地产纠纷等;团队化办案、标准化服务;高效、专注。部分实办案例:1、琚某醉驾无罪辩护,不起诉。2、李某涉毒案罪轻辩护,缓刑。3、熊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数罪,罪轻辩护,依法维护涉案人合法权利。4、范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功取保。5、杨某某涉嫌诈骗案,与受害人达成谅解,罪轻辩护,综合质证、减轻量刑情节等,据理力争,审理法院采纳辩护意见,争取缓刑。6、刘某某被人故意伤害案,代理刑事控告,警方依法立案并对嫌疑人采取措施,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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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汉损害赔偿律师-马尚昱律师
    湖北九凯律师事务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汉街国际总部A座503
    5.0

    来自53人评价

    帮助人数:1799
    #律师标签: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159-2759-5729
    更多> #律师简介:拥有7年执业经验,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事、劳动争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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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汉损害赔偿律师-王亚玲律师
    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 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武广写字楼3701室
    5.0

    来自75人评价

    帮助人数:3087
    #律师标签:有团队,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158-2741-1618
    更多> #律师简介:王亚玲律师简介:【擅长领域】:债务追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婚姻家庭、遗产继承、房产纠纷担任大型物流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成功案例】:合同纠纷:1、2019年代理武汉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通过律师函、诉讼等方式为当事人公司收回了近四百万拖欠多年的货款。2、2017年代理叶女士委托理财合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43万余元。?债权债务纠纷:3、2018年代理侯先生民间借贷纠纷,法院支持了我方350万债权的诉讼请求;?侵权案件:4、2017年代理法援案件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为亡者的家属争取到了59万元的赔偿。5、2019年,代理黄先生人身侵权和医疗纠纷案件,黄先生先被人殴打眼睛后因医院治疗不当导致右眼失明,先通过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确定了医院的责任和医院的赔偿数额,后同侵权人谈判获得了侵权人责任范围内的赔偿,帮当事人获得了应有的赔偿。6、2017年4月代理刘女士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当事人争取30余万元赔偿款。继承纠纷7、通过诉讼及调解工作,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已还建到其他人名下的拆迁还建房。?谈判案例:8、2017年7月代理钱女士医疗美容纠纷,通过谈判帮当事人争取回美容费用近十万元;9、企业法顾案件2014年-2019年,在担任武汉大型物流企业法顾。期间代理公司作为被告的保管合同案件。通过充分的证据材料的准备和法庭上良好的应辩,为服务单位避免了巨额的损失.因此而得到法顾单位的信赖。【社会荣誉】:获得2017“湖北省第四届法律援助百优案例评选”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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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诽谤罪成立的具体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四个要点:首先,行为主体在主观方面必须存在明显的故意性,即他们明确知晓所散播的消息为虚假信息,但仍然出于恶意散布此谣言;其次,在客观层面,需要有实际存在的捏造事实并公开表示对他人进行贬损或以负面形式传播的行为;再者,涉及到的诽谤言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展开的;最后,这种言行举止必须已经导致受害人的社会声誉遭受损害,或者引发了更为严重的后果。 #损害赔偿 1261次阅读
  • 诽谤罪并无特定年龄界限,任何年岁层次的人均有可能因其恶意造谣而面对刑事追责。然而,针对未成年群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涉及诽谤罪以及其他诸多普通犯罪方面无需负刑事责任,但其家长或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教育监管职责;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政府亦可采取收容教养措施。至于已满16周岁但尚未达到18周岁的青少年,若触犯法律,则需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损害赔偿 962次阅读
  • 诽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为,行为人故意编造或传播虚假不实之事项,对他人名誉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在我国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进行裁定与惩罚。根据这一法条的具体规定,若有诽谤罪行发生,行为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等严厉的法律制裁。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了诽谤行为且情节严重者,同样需要按照上述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损害赔偿 1016次阅读
  • 在侵占罪中对遗忘物的判定通常需遵循以下几个特定标准:首先,被主张为遗忘物的物品必须属于处于他人无法有效掌控下的范畴;其次,行为主体须明确认识到自己所占有的物品来源于他人的遗弃;再者,行为主体有违法律规定,将此遗弃之物据为己有;以及,其拒绝将遗忘物归还所有权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退回。关键在于,对于遗忘物的认定,不仅要考虑到财物的实际失控状况,同时也要注重行为主体的主观层面的意图。 #损害赔偿 927次阅读
  • 对于诽谤罪之构成要件的衡量,并非仅依据传递信息的次数为基准进行界定,其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蓄意捏造并传播虚构事实,从而对他人的声誉产生负面影响,且情节恶劣。诽谤罪乃我国刑法设定的一类犯罪行为。若行为人连续实施相同性质的诽谤行为,且对社会群体造成了不良影响,很可能会被视为性质较为严重。然而,具体而言,某项诽谤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需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裁量和判定。 #损害赔偿 1113次阅读
  • 通常情况下,单独的侮辱性言论并不足以构成寻衅滋事罪。这是因为,寻衅滋事罪主要涉及在公共场所扰乱公共秩序并情节恶劣的行为,例如任意殴打他人、无理追击、拦截、污言秽语谩骂他人、恶意恐吓等等。然而,如果仅仅是侮辱性的言论,而没有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地步,那么它通常不会被视为寻衅滋事。只有当这种侮辱性言论引起了严重的后果,或者与其他犯罪行为相结合时,才有可能涉及到该项罪名。 #损害赔偿 978次阅读
  • 诽谤罪得以成立的条件通常是具有蓄意捏造事实情况,肆意传播假消息,这种行为会对他人的尊严和声誉带来极为恶劣的伤害,并且情节严重。若诽谤行为产生了极其严重的后果,或者此类行为反复发生,那么就有可能触犯刑法中的诽谤罪。在一般的情况下,诽谤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性,例如多次针对某一特定个人或群体,对他们的社会评价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这样才能被视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损害赔偿 1102次阅读
  • 关于自诉诽谤罪的立案标准,通常涵盖以下几个方面:首要一点是,行为者必须具备捏造事实、诋毁他人名誉的行为;其次,这种行为必须导致受害者在社会上的声誉受到贬损,给其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最后,若受害者决定采取自诉方式解决问题,公安部门一般情况下不会主动介入调查,除非事关公众利益。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诽谤罪属于需由受害者提出控告才能予以审理的犯罪类型。 #损害赔偿 823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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