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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非法组织卖血罪

    非法组织卖血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组织出卖他人血液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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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时也对公共卫生造成妨害。为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源管理,保证血液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规章来建立我国的血液管理制度。其中最主要的是《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依该管理办法,开展采供血业务,只能由取得采供血许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所谓采血是指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或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血的行为,所谓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献血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的血源管理。凡参加献血的公民,应当依照规定到当地献血办公室进行登记,其他向采供血机构提供血液的公民,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向当地献血办公室,申请供血证。

    由此可见,只有献血办公室和采供血机构才有资格在其被许可的项目范围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开展采供血业务。除献血办公室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组织血源供血。否则,即违反了血源和采供血管理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时该非法采集的血液流向社会后,即对公共卫生造成严重的妨害。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本罪客观特征集中表现为行为人将血液视为“商品”而组织他人加以出卖。“非法”是指违反我国献血法规定的无偿献血制度。无偿献血是一种纯属无私奉献的献血。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献血法》,在第2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这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无偿献血制度,意味着对卖血行为及组织卖血行为的坚决取缔。因此,组织他人卖血的行为是非法的。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具体说来,是行为人在组织他人卖血过程中实施了策划、指挥、领导的行为。在实践中,这种行为一般表现为动员、拉拢、联络、串联、制定计划、下达命令、分配任务、出谋划策等形式。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判处相应刑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本罪是否以牟利为目的,《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未作规定,一般而言,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多以牟利为目的,但并不以此目的为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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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认定标准

    (一)本罪与非罪的区分

    《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1款的规定,非法组织卖血罪是行为犯。但《献血法》第18条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采集血液的;

    (2)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二)本罪与强迫卖血罪的界限

    两罪在主体上都是一般主体,必须是年满16周岁的人才能构成;主观上都是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行为的性质而仍然实施这种行为;客体上都直接侵犯了国家对献血工作的管理制度。但它们又有明显的不同:

    (1)客体不完全相同。非法组织卖血罪没有侵犯卖血者的人身权利,而强迫卖血罪则侵犯了卖血者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不同。非法组织卖血罪中的被组织者是自愿卖血的,而强迫卖血罪中的卖血者则是被迫的;本罪表现为组织行为,而后者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的行为。

    (三)与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界限

    两罪都是血液方面的危害公共卫生罪,主观上都出于故意,客观方面也表现出一定的相似之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客体也基本相同,但二者是有明显区别的:

    (1)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本罪的对象只能是血液,不包括血液制品;后者的对象不仅包括血液,还包括血液制品。

    (2)行为方式不同。本罪表现为将血液作为商品加以出卖而破坏无偿献血制度,后罪表现为没有采供血液资格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资格而非法进行采供或制作、供应而破坏采供血以及血液制品管理制度。

    (3)本罪是行为犯,后者是危险犯,必须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才能构成犯罪。

    (4)本罪的主体在理论上属于组织犯,后者的主体在理论上属于实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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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量刑标准

    1、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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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组织卖血罪立案标准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

    (二) 组织卖血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

    (三) 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四) 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五) 其他非法组织卖血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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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组织卖血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献血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二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

    (二)组织卖血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四)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五)其他非法组织卖血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二)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将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材,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四)违反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规定,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血液”,是指全血、成分血和特殊血液成分。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血液制品”,是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第五十五条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三)其他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情形。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属于本条规定的“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采供血机构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单采血浆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

    (一)血站未用两个企业生产的试剂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两次检测的;

    (二)单采血浆站不依照规定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检测的;

    (三)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在投料生产前未用主管部门批准和检定合格的试剂进行复检的;

    (四)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使用的诊断试剂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

    (五)采供血机构在采集检验样本、采集血液和成分血分离时,使用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一次性注射器等采血器材的;

    (六)不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血液、原料血浆的;

    (七)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结果呈阳性的血液未及时按照规定予以清除的;

    (八)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采血、检验操作的;

    (九)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的;

    (十)采供血机构采集血液、血浆前,未对献血者或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的;

    (十一)血站擅自采集原料血浆,单采血浆站擅自采集临床用血或者向医疗机构供应原料血浆的;

    (十二)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十三)其他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操作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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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1 04:28:00

老板突然卖车司机补偿怎么协商

最近回复:

解析:倘若尚未签署劳动合同,我们建议您首先尝试与雇主进行协商和沟通以解决问题。若此方法未能奏效,您可以考虑申请劳动仲裁来认定您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此时您需提供一系列充分的证据,例如您穿着的工作制服、考勤记录等等,以佐证您与公司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劳务关系。同时,请注意的是,假如您已在该公司工作了一段时日,但雇主仍未与您签署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那么他们将有义务向您支付双倍的工资作为补偿,具体数额将根据您的实际入职日期来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024-05-11 04:25:00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是否违法

最近回复:

解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必须明确指出,未经授权擅自收集、贩卖以及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给他人,供其用以进行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明知或者应该知道他人会利用这些个人信息进行犯罪活动,仍然进行信息的售卖和提供,无论数量多少,这都是违法的,构成犯罪。此外,我国相关法律还规定了其他类型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具体表现为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且情节较为严重,将面临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处分,同时需要承担罚金的民事责任。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2024-05-11 04:25:00

破产重组对债权人有利还是有害怎么判定

最近回复:

解析: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对于债权人所产生的潜在影响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倘若债务人能够成功实现重整,那么无疑将为债权人带来显著益处。这不仅有助于债权人有效规避破产清算所可能导致的债权清偿比例大幅度降低问题,同时也在较重要的维度上维护了包括债权人在内的社会各界及广大民众的整体利益;其次,若债务人无法顺利完成重整计划,那么债权人所遭受的损失将会进一步加剧。在此情况下,法院通常会宣布该债务人破产,而债权人在重整期间内享有的各项请求权亦将自动终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2024-05-11 04:25:00

雪茄烟非法销售法律规定有哪些

最近回复:

解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家在从事烟草销售活动时必须持有由国家颁发的《烟草经营许可证》,若未取得该证件擅自销售烟草制品则将被视为非法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商品的商家,如销售金额超过法定额度(即五万元人民币),将按照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进行定罪量刑。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2024-05-11 04:23:00

房屋买卖争议解决方法有哪些

最近回复:

解析:在处理房屋销售纠纷方面,存在多种可供选择的途径,包括和解、协商、仲裁以及诉讼等。首先,当事各方应当尊重彼此的权益,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私下协商来寻求和解之道。若和解无果,则可请求第三方介入,以协助解决争议。其次,若协商未能达成共识,则可依据房屋销售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将争议提交给特定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最后,若仲裁结果仍然无法满足各方需求,则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2024-05-11 04:15:00

国家非夫妻同居在法律中如何界定

最近回复:

解析:在法律层面所定义的不具备夫妻身份却共同居住的情况,主要关注的核心因素在于男女双方是否具有构建正式婚姻关系的意愿以及事实上是否共同居住;其次是彼此之间在物质方面是否存在着互相提供经济支持的行为;再者就是需要确认这种非正式夫妻关系是否存在持久而稳定的共处时长,通常情况下应当达到六个月或者更久;此外,还需要考虑到是否存在用于共同生活的公开或者隐蔽的住所;最后,如果他们对外宣称为夫妻并且周围的人都认可这一点的话,那么也可以被视为符合条件的非正式夫妻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024-05-11 04:08:00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14万会受到什么处罚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最近回复:

解析:关于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的量刑标准,一般的犯罪情况下,被告会被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缴纳罚金。而若涉及到金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话,则可能的刑期范围为两年至五年之间,同时需要额外缴纳罚金。对于将他人遗失物品或埋藏物品,擅自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且拒绝归还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会受到相应的惩罚。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的构成要素包括:1、该罪行的侵害对象是受害者对其自身财产所享有的合法占有权;2、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对原本属于他人的财物,采取非法手段进行占有,且拒绝返还;3、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的实施主体为一般自然人,即只要年满十六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该罪的实施者;4、从主观层面来看,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的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至于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行为人必须以正当、善意和合法的方式持有他人财物;2、行为人必须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拒绝返还;3、侵占的金额必须达到两万元以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2024-05-11 04:04:00

非法获利的认定与量刑有标准吗

最近回复:

解析:针对个人层面,其非法经营数额若超过法定限制的五万元人民币,亦或是所产生的违法所得超过规定的一万元人民币,便会依法启动立案调查程序进行追究。其次,若该非法经营行为严重到足以构成刑事犯罪,则需要接受法律制裁,包括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要处罚违法所得金额的1倍至5倍。至于那些非法经营罪行特别恶劣者,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包括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需要处罚违法所得金额的1倍至5倍,甚至可能涉及财产罚或没收财产等刑罚措施。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024-05-11 03:48:00

一房二卖归属纠纷如何解决

最近回复:

解析:针对“一房二卖”纠纷问题,具体处理方式需依据不同的情境进行判断和分析。首先,我们来看第一种情况:当卖方与两位不同的买方先后缔结买卖合同,且履行相关义务并完成了房地产的过户手续时,这无疑是一房二卖案件中最普遍出现的情景。在此类案例中,两个买卖合同均被视为合法有效,然而,根据合同约定,后签署合同的买受方实际上已获取房屋的所有权,因此两个买方可享有各自独立的权利主张,具体而言,后一位买受方拥有物权请求权,而前一位买受方则仅能提出债权请求权,即向卖方要求赔偿损失。然而,由于前一位买受方尚未获得房屋所有权,他还需要承担返还房屋的法律责任。其次,我们来探讨第二种情况:在一房二卖的过程中,卖方先与前一位买受方签订合同,并完成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之后,又与他人就同一房屋签订了销售合同。换言之,卖方在履行完与前一位买受方的合同后,必然会违反与后一位买受方的合同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卖方所出售的标的物必须为其所有或有权处分,若卖方并非该标的物的所有人,那么他便没有处分权,这便是无权处分行为。如果因无权处分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卖方将须向后一位买受方承担违约责任。在一房二卖的案例中,由于标的物具有唯一性,通常情况下,卖方难以同时履行两份合同。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2024-05-11 03:33:00

社区自建房买卖怎么才合法

最近回复:

解析:宅基地交易的合规途径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转让方需要持有两处及以上的宅基地农村自住用房,原则上,若仅有一处宅基地且未获得额外批准,其处置权将被严格限制;其次,此次交易必须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其实质即是指“社区内流转”;第三,接受转让的一方应不具备农村自住用房和相应的宅基地,同时满足相关宅基地使用权分配规定;再次,交易行为须事先经过集体组织的同意,以避免任何潜在的争议或纠纷;最后,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出让,购买房屋的同时也需连带购买所附属的土地使用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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