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什么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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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

    (二)主观方面

    本罪要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的管理秩序。“国境 ”是指我国与外国的国界;“边境 ”是指我国大陆与港、澳、台地区的交界。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即可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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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认定

    (一)本罪与走私罪的界限

    这两罪有着本罪的区别,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而走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其走私的对象是指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任何物品,二是客观方面有所不同。前者是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而后者则是非法携带、运输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物品进出国(边)境。二者相同点是都是非法进出国(边)境,两罪从构成特征上看不难区分,但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以走私为目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对此如何处理,我们认为,走私是目的行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是为达到走私目的的手段行为,根据《刑法》(以下简称本法)关于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应以其所犯罪行中的重罪论处。

    (二)本罪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通过拉拢、串连、诱使、煽动等方式,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采用步行的方式陪伴偷渡者或者用车辆、船只、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将偷渡者带出或者运送出入国(边)境的行为。因而,如果行为人组织了一批人偷越国(边)境后,又运送另一批人偷越国(边)境的,则具备了两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两个罪名,实行数罪并罚;但如果行为人既组织、又运送同一批人偷越国(边)境的,则属刑法理论中的牵连行为,根据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论处;对于直接参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而分工负责运送的,亦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量刑。

    (三)本罪与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

    1、犯罪主体不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主体尽管是一般主体,但实际上、只有偷越国(边)境犯罪活动的组织者,即从事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活动的“蛇头”,才能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而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主体在立法上无任何特殊要求,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偷越国(边)境行为的自然人,均可成为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主体。所以,如果不是从事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活动的“蛇头”有组织、有计划地煽动、拉拢、串连、动员、安排他人偷越国(边)境,而是在共同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出于江湖义气或亲友私情,为个别偷越国(边)境的人员提供有关帮助的行为,不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其中情节严重者,以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处理。

    2、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抗拢、串连、诱使、煽动等方式,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而偷越国(边)境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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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量刑标准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2)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6)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7)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犯本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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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立案标准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当立案侦查。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一次组织20~49人偷越国(边)境的;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3~4次的;

    (3) 造成被组织人重伤二~2人的;

    (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6)违法所得人民币5~20万元的;

    (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一次组织50人以L偷越国(边)境的;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5次以上的;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L的;

    (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5)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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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

    一、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提高对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犯罪活动严重危害性的认识,增强同这类犯罪作斗争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组织检察干警认真学习《补充规定》,全面、深刻、准确地领会立法精神和具体条款,在办理有关案件中准确适用。特别是此类犯罪案件发生较多的地区,检察机关要集中时间,组织力量,重点打击,遏制这类犯罪活动的发生。

    二、各级人民检察院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补充规定》中所规定的各种犯罪案件的检察工作。对《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倒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等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依法严格做好批捕、起诉工作,对公安机关的工作予以积极配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有关检察机关管辖案件的规定,对《补充规定》第二条规定的个人或者单位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犯罪案件;第六条规定的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超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和边防、海关等国家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等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有关的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直接立案侦查。

    2、《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当立案侦查。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一次组织20-49人偷越国(边)境的;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3—4次的;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1—2人的;

    (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6)违法所得人民币5—20万元的;

    (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一次组织5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的;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5次以上的;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

    (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5)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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