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虐待罪
  • 什么是虐待罪

    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查看详细>>
  • 虐待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由于虐待行为所采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家庭成员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成员构成:

    1、由婚姻关系的形成而出现的最初的家庭成员,即丈夫和妻子。夫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是最初的家庭关系,它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如果形成一种收养关系,则就成为家庭关系,它实质既为因收养关系而发生在家庭关系,也为因婚姻而发生的家庭关系。

    2、由血缘关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员,这是由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家庭成员,包括两类:其一,由直系血亲关系而联系起来的父母、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他们之间不因成家立业,及经济上的分开而解除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其二,由旁系血亲而联系起来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员,但是,他们之间随着成家立业且与原家庭经济上的分开,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这里例外的是,原由旁系血亲抚养的,如原由兄姐抚养之弟妹,不因结婚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资格。

    3、由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这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4、在现实生活中,还经常出现一种既区别于收养关系、血亲关系,又区别于婚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如某甲是位孤寡老人,生活无着落,乙丙夫妇见状而将甲领回去,自愿试行一种决非法律意义上的赡养义务。一经同意赡养,甲就成了乙丙家的一个家庭成员。

    只有基于上述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方面取得家庭成员的身份,方能成为虐待罪之侵害对象,这也是此种犯罪行为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1、要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侮辱、限制自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等,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饱饭、不给穿暖衣等,但构成本罪,不可能是纯粹的不作为。单纯的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或有病不给治疗,构成犯罪应是遗弃罪。就内容前言,既包括肉体的摧残,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等,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如讽刺、谩骂、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不论其内容如何,也不论具方式怎样,是交替穿插进行,还是单独连续进行,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2、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这是构成本罪虐待行为的一个必要特征。偶尔的打骂、冻饿、赶出家门,不能认定为虐待行为。

    3、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所渭“情节恶劣”,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等。对于一般家庭纠纷的打骂或者曾有虐待行为,但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不构成虐待罪。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简单、粗暴,有时甚至打骂、体罚,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应当批评教育。只要不是有意对被害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和折磨,不应以虐待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等。虐待者都是具有一定的扶养义务,在经济上或者家庭地位中占一定优势的成员。非家庭成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至于虐待的动机则是多种多样的,不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定罪,但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查看详细>>
  • 如何认定虐待罪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立法规定和实践经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虐待罪与非罪的界限:

    1、从情节是否恶劣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志。根据本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只有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虐待行为一般,情节较轻的,如一、两次的打骂,偶尔的不给饭吃、禁闭等,不应作为虐待罪论处。

    虐待情节是否恶劣,应当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1)虐待行为持续的时间。虐待时间的长短,在相当程度上决定对被害人身心损害的大小。虐待持续的时间长,比如几个月、几年,往往会造成被害人的身心受到较为严重的损害。相反,因家庭琐事出于一时气愤而对家庭成员实施了短时间的虐待行为,一般也不会造成什么严重后果。

    (2)虐待行为的次数。虐待时间虽然不长,但行为次数频繁的,也容易使被害人的身心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极易出现严重后果。例如,有的丈夫在妻子生女婴后的一个月内,先后毒打妻子10余次;有的儿女对因卧床不起的老人一次又一次地不给饭吃,一个月内就达20余次,等等。

    (3)虐待的手段。实践中,有的虐待手段十分残忍,例如,丈夫在冬天把妻子的衣服扒光推出门外受冻;丈夫用烙铁、烟头等烫妻子的阴部、乳房;儿女惨无人道地毒打年迈的父母等。使用这些残忍手段,极易造成被害人伤残和死亡,应以情节恶劣论处。至于打耳光、拧耳朵等虐待行为,便不能认为是手段残忍,一般不能认定为情节恶劣。

    (4)虐待的后果是否严重。虐待行为一般都会程度不同地给被害人造成精神上、肉体上的痛苦和损害,其中有的后果严重,例如,由于虐待行为人使被害人患了精神分裂症、妇科病或者其他病症;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身体瘫痪、肢体伤残;将被害人虐待致死;被害人因不堪虐待而自杀等等。凡发生了上述严重后果的,都应以情节恶劣论处,当然,判断是否“情节恶劣”,可以根据上述诸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也可以根据其中的一个方面加以分析认定。

    2、从犯罪的对象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虐待罪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和扶养关系,如夫妻、父子、兄弟姐妹等。虐待非家庭成员的,不构成虐待罪(但如果因虐待行为直接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严重,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按其他犯罪论处)。

    (二)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虐待行为的手段,有时与故意杀人的手段十分相似,并且,虐待行为有时在客观上也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所以,虐待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较容易混淆。我们认为,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某一行为是构成虐待罪还是故意杀人罪时,应当从主观故意上区分二者的界限,虐待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

    (三)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虐待行为往往会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的后果。所以,虐待罪容易与故意伤害罪混淆。在司法实践中,也应当主要从主观故意上区别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出于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摧残和折磨的故意,在实施虐待行为过程中,造成被害人轻伤或者重伤的,其行为构成虐待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并且在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则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虐待罪。

    (四)犯本罪的,告诉的才处理

    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处理,不告诉不处理。本条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虐待案件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被虐待者不希望亲属关系破裂,更不希望诉诸司法机关对虐待者定罪量刑。因此要充分考虑被虐待者的意思。如果被虐待者不控告,司法机关就不要主动干预,这样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但根据本法第98条之规定,如果被虐待者受强制、威吓等而无法向人民民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被虐待者的其他近亲属也可以控告,有关单位和组织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干涉,由人民检察院查实后提起公诉。犯本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不适用“告诉的才处理”的规定。

    (五)本罪与遗弃罪的界限

    1、主观方面的区别: 虐待罪的故意是行为人有意识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摧残和精神折磨;遗弃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应当履行扶养义务,也有实际履行扶养义务能力而拒绝扶养。

    2、客观方面的区别:虐待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或连续折磨、摧残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行为;遗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具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3、主体要件的区别:虐待罪的主体,必须是在一个家庭内部共同生活的成员;遗弃罪的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扶养义务而且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人。

    4、客体要件的区别:虐待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享有合法权益,也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遗弃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

    查看详细>>
  • 虐待罪的量刑标准

    1、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查看详细>>
  • 虐待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以下简称本法)第260条的规定,本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被虐待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对于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则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具有虐待行为且达到情节恶劣。这里所说的“虐待”,具体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种方法,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行为。虐待行为有别于偶尔打骂或者偶尔的体罚行为的明显特点是:经常甚至一贯进行的,具有相对连续性。这里所说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员。非家庭成员间的虐待行为,不构成本罪。根据法律的规定,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能构成犯罪。可以说“情节恶劣”,是本罪的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情节恶劣,指虐待的动机卑鄙、手段凶残;虐待年老、年幼、病残的家庭成员;或者长期虐待、屡教不改的等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经常地受到虐待,身体和精神受到严重的损害或者导致死亡,或者不堪忍受而自杀。

    实践中应当注意:如果行为人是故意要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而采取长期虐待的方式来实现其犯罪目的的,不应按虐待罪来进行处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应依照本法关于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虐待家庭成员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犯罪,属于告诉才处理。也就是说对于犯虐待罪,在没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的才处理,被害人不控告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如果被害人受强制或者威吓而无法告诉的,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但是,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案件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围。

    查看详细>>
  • 虐待罪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2、《劳动部关于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条 私营企业经营者不得打骂、虐待和侮辱职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七十六条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三十八条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
    6、《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九条
    残疾人的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 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残疾人。
    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 国家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 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查看详细>>

我要提问 提交

2024-05-10 09:14:00

最新企业职工死亡待遇有哪些规定

最近回复:

解析:关于员工因公殉职所享受之赔偿的相关法律条款如下:首先是丧葬补贴,这部分金额将以该地区前六个月内在职人员平均工资的标准予以计算并发放;其次是供养亲属抚恤金,此项费用将根据员工个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向那些因工殉职员工生前主要经济来源且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进行支付;最后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数额将参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来确定。对于因工殉职的员工,其近亲可以依照以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第一,丧葬补贴将以该地区前六个月内在职人员平均工资的标准予以计算并发放;第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将根据员工个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向那些因工殉职员工生前主要经济来源且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进行支付。具体的支付标准为:配偶每月可获得40%的抚恤金,其他亲属则按每人每月30%的标准分配,而对于孤寡老人或孤儿,他们每月的抚恤金还会在此基础上再增加10%。需要注意的是,所有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总和不得超过因工殉职员工生前的工资水平。至于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则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明确规定;第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数额将参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来确定。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2024-05-10 09:12:00

工作满十五年可以享受哪些权益或待遇

最近回复:

解析:在企业中任职长达15年以上的在职员工将享有如下权益与福利待遇:首先,当其距离法定规定的退休年龄仍有不到五年的时间时,该公司不能用无过失性的解雇方式或经济性裁员的手段来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其次,当该员工的服务期届满之后,若他/她希望继续留在原岗位并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必须与其签署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最后,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相关权益和福利待遇。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4-05-10 08:42:00

善意取得的效力待定有规定吗

最近回复:

解析:善意取得的合同原则上应被认定为有效,然而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即权利人予以追认或无权处分人已获取处分权。在构成要件方面,首先要求主体适格,即转让人必须是无权处分人,而受让人则需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从客体角度来看,善意取得的标的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最后,从主观层面分析,受让人必须是出于善意的心态进行交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2024-05-10 08:15:00

工作10年让待岗可以要求赔偿吗

最近回复:

解析:如若员工对此待岗安排持有异议,则无权获取任何补偿。然而,企业强制要求员工待岗的做法无疑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在此情况下,倘若员工依法提出离职,便有权向公司索取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具体而言,经济补偿应根据该劳动者在本单位所服务的年限来确定,每满一年即需支付其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对于服务期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情形,将以一整年来计算;而对于服务期限未达六个月者,则仅需支付其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至于“月工资”这一概念,特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的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水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024-05-10 07:37:00

虐待非家庭成员怎么办

最近回复:

解析:确实如此。所谓虐待罪,乃指在同一家庭中居住的家庭成员间,常有通过殴打、捆绑、冻饿、限制个人行动、人格侮辱、拒绝提供医疗护理或强迫过度劳动等残忍手段进行身体与心理层面的摧残与压迫,且情节严重恶劣的行为。此种犯罪行动,其攻击的对象主要指向了家庭成员在家庭中所享有的法律保护权益,尤其强调家庭成员间的平等权利。考虑到虐待行为所运用的各种手段,同样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权益,因此,我们可以说,虐待罪所侵犯的客体实际上是一个复合性的客体。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本罪的侵犯对象仅限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4-05-10 07:22:00

云南省退休干部判缓刑后待遇怎么样

最近回复: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17年印发之《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所规定,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享受基本养老金或领取退休费的犯罪退休人员,无论其服刑期长短或罪行轻重,均应立即终止支付其养老金或退休费。法律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2024-05-10 07:20:00

扣除业务招待费的比例是多少

最近回复:

解析:在企业日常运营中发生的与生产和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业务招待费用支出,其具体扣除比例按实际发生金额的60%计算,但是最高限额不应超过该年度销售额的千分之五。换言之,企业用于业务招待的开支在进行税务扣减时,首先必须符合60%的发生额标准,并且还需满足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额5‰这一硬性规定。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了保证业务经营的有效实施,所产生的必要的招待费用。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024-05-10 07:03:23

待转区红灯停车会罚吗

最近回复:

解析:如果您驾驶汽车行驶至待转区并遇到红灯,那么在停车等待期间有可能受到罚款的处罚。通常情况下,当路口处安装的电子眼用于捕捉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则的车辆时,会通过拍摄三组照片来获取证据。第一张照片展示了车辆在红灯期间尚未跨越停止线,第二和第三张照片则分别描述了车辆在红灯期间持续前进,最终跨越停止线以及完全驶入十字路口内部的过程,这三张照片能够清晰地反映出车辆在红灯闪烁期间的具体位置变化。然而,若车辆在红灯亮起后仅是刚刚越过停止线,随即就立刻停下静止不变,此时交管部门将不会对此类行为进行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024-05-10 06:57:00

实习有工资工资的待遇如何确定

最近回复:

解析:在实习期间,实习单位有义务支付给实习生公平合理的实习薪酬。在薪资待遇上规定,其标准不应低于所在地区政府或相关管理部门所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不论是学校还是实习单位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者拖欠实习生的实习报酬。法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毕业生就业后,其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龄从报到之日计算。《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24-05-10 06:43:00

南下干部后代下岗的待遇是怎样的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最近回复:

解析:申请提前退休需满足以下几个前提条件: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并且在同一家公司或单位连续工作时间长达10年以上;此外,若为特殊行业,如井下作业、高空操作及高温环境中工作的从业人员,同样可以申请提前退休。再者,对于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且在同一家公司或单位连续工作时间长达10年以上的员工,只要持有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且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认证,确认为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也可申请提前退休。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2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