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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是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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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人均可构成本罪。依《刑法》(以下简称本法)第150条之规定,单位也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二)主观要件

    本罪是故意犯罪。这种故意在生产环节上表现为,对所生产的电器、压力容器等产品是否符合标准采取放任的态度,或者明知所生产的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有关标准而仍然继续生产的;在销售环节上表现为,明知所销售的产品不符合标准而仍然予以出售的。过失行为不能构成本罪,如虽然严格要求了产品质量,但因为某一疏忽行为而导致出现了不合格产品的,或者销售了不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等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犯罪目的,一般来说只能是为了谋取经济利益。必须指的是、造成严重后果不是本罪行为人之主观追求,更非犯罪目的,但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基本上是处于放任的主观心态。假设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造成某种严重后果,则构成一种性质的更为严重的犯罪。

    (三)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即国家对生产、销售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等必须达到安全标准,否则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为此,《产品质量法》第8条规定:“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国家还通过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了这些产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监督抽查的管理制度和生产、销售许可证制度。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即侵犯了国家对这类产品的监督管理制度。这类产品若不符合质量标准,往往会危及人身安全、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

    (四)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产品。

    1、所谓电器,是指各种电讯、电力器材和家用电器,如电线、电缆、电热器、电饭锅、电视机、收录机、音响组合、录像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电风扇等。

    2、所谓压力容器,是指储存高压物品的容器、如高压锅、压力机、氧气瓶、压力洗衣机等。

    3、所谓易燃易爆产品,是指容易引起燃烧或者爆炸的物品,为锅炉、闸门、发电机、煤气制造系统的煤气发生炉、煤气罐、炸药(包括黄色炸药、黑色炸药和化学炸药)等。

    4、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是指除上述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以外的产品,如汽化油炉、汽水瓶、啤酒瓶等。这些产品都具有共同特点,即危险性、危害性、破坏性强,一旦发生事故,对人们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可能造成极大损失。正因为如此,国家对这类产品制定了严格的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不仅仅是一般的质量标准。

    这些产品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所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指国家或者某一行业的主管部门围绕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而就某一类产品的质量所规定的具体指标,该标准因产品的不同而不同。

    所谓国家标准又称强制标准,是指具有全国性意义的统一技术标准。其必须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草案,根据不同专业的标准,分别由有关部门审批和发布。就本罪而言,产品均属工业产品及军民通用产品,因此,应当报国家标准总局审批和发布;特别重大的,则报国务院审批。所谓行业标准,又叫部门标准或推荐标准或专业标准,是指全国性的各专业范围内的统一技术标准。其由国务院所属各主管部门组织制订、审批和发布,并报送国家标准总局备案。如果生产、销售的是没有有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一般性带有燃爆性质的产品,即只有企业标准的产品,就不构成本罪,但这并不排除其行为可能构成他罪,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

    本罪为结果犯,其不仅要求有生产、销售上述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而且还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可构成本罪。如果仅是具有上述行为,而没有严重的后果,即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或虽有危害结果但不是严重的危害结果,也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也是他罪。根据本法第149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上述产品,如不构成本罪,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即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构成本罪,根据其销售金额,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则按该条规定的法条竞合的处罚原则即重法优于轻法原则,依照处刑较重的罪定罪量刑。

    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实施生产或者销售行为之一的,均可构成本罪。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定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既生产又销售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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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依《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此外,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依照《刑法》第149条之规定,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2、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两罪的主要区别:

    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了国家对生产、销售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后者则侵犯了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而后者的范围很广泛。

    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前者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本罪;而后者则要求“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才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第149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处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3、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两罪区分的关键在于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对所生产或销售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不是明知而故意生产;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则是故意犯罪,即明知所生产、销售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进行生产、销售。

    4、本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

    本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区别在于:本罪没有致人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犯罪目的,而放火罪、爆炸罪则具有通过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方式达到致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目的。

    5、本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的区别在于:

    (1)主观方面不同。本罪是故意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而失火罪或过失爆炸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2)因果关系不同。本罪造成危害结果的原因不是因为行为本身,而是因为产品不符合标准,失火罪和过失爆炸罪造成危害结果的原因是行为本身,而不是因为产品不符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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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量刑标准

    1、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单位犯罪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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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立案标准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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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二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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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7 09:36:00

治安管理处罚法加重情节具体是什么

最近回复:

解析:根据目前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涉及以下任何情况之一者,将依法予以严惩:首先,如果所造成之不良影响较为严重;其次,倘若存在教唆、威胁、蛊惑他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为;第三种情况则为,对向公安机关报案之人、提供控告材料之人、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之人以及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情况;最后一种情况是在过去六个月内曾遭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有较严重后果的;(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2024-05-17 09:35:00

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约定过低能否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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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在商品房的购销交易环节,签署的相关协议中所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低时,是具备提出调整请求的法定权利的。由于过于微薄的违约金条款难以填补遭受违约责任一方所蒙受的经济损失,因此依照具体事实出现变化有正当性的需求来适度调整这类违约金水平便显得尤为必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2024-05-17 09:30:00

纠纷扣押别人物品合法吗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最近回复:

解析:在处理债务纠纷过程中,采取非法手段扣留他人财物无疑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未经授权擅自扣押他人财产以追讨债务,不仅严重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而且由于行为人采取了非法扣押这一不当手段,更是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妥善解决债务纠纷,我们必须坚持使用合法且公正的途径:首先,协商方式是一个可行的选择。若他人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后,债权人可尝试与债务人进行协商,商定分期还款等方案。尽管此方法较为便捷,但却缺乏强制执行力的有力保障。其次,诉讼方式也是一种有效的途径。当双方无法就债务问题达成共识,债权人寻求还款未果之时,便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户籍簿、诉状以及借据等相关证据材料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旦法院判定被告应归还欠款,然而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内被告人仍旧未能还款,那么债权人即可在判决履行期限结束之日起两年内在做出判决的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这种方式具有强大的执行力作为保障,但需要耗费较多时间。最后,支付令也是一种值得考虑的方式。债权人亦可直接向法院提交支付令申请,以此来追回所拖欠的款项。虽然这种方式所需成本相对较低,但其效力可能会随着时间推移而逐渐减弱,最终可能需要转向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问题。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2024-05-17 09:29:00

车位只售不租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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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院明确指出,对于车位仅供销售而不能租赁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具体来说,所谓的产权车位,实际上是业主使用物业时所需享有的一项基础设施,其所有权应归开发企业掌有,以随时进行出售或者租赁。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车位的归属权应当由相关当事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出租等方式予以明确约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024-05-17 09:27:00

误工费赔偿标准销售有提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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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在销售人员的薪酬体系中,尽管提成为其薪资构成的一部分,然而因其具有不确定性,故而未能被纳入到代通知金的范畴之内。业界普遍将解除劳动合同时所涉及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代通知金”这两项内容视为“N1”条款。此种说法的含义为,依据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来计算相应的经济赔偿金,即每满一年便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此外,还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代通知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计算经济补偿金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024-05-17 09:26:00

吊销驾照期间二次醉驾咋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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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此举涉及到严峻的危险驾驶犯罪问题,将面临拘役的刑事处分和罚金的经济处罚。具体来讲,危险驾驶罪主要涵盖以下四个方面的违法行为:第一,进行严重的追逐竞驶活动,情节恶劣;第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第三,在运营校车业务过程中或在旅客运输中,超过额定乘员数载客,或者违规以超高速行驶;第四,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4-05-17 09:17:00

帮信罪公安局主动取保说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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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协助信息罪的取保候审措施,乃是指侦查机关依法要求犯罪嫌疑人向警方提交担保人或交付相应数额的保证金以获取保证书,以此承诺其不会逃避或干扰侦查工作,并且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出庭。这一强制性措施主要适用于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无需进行拘留或逮捕,但需对其行动自由加以一定程度限制的犯罪嫌疑人。具体而言,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于尚未被逮捕或已被逮捕但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防止他们逃避侦查、起诉及审判程序,依法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保证书,确保其能随时接受传唤出庭,从而不对其实施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状态的一种强制性措施。此项措施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2024-05-17 09:16:00

公安派出所管辖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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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派出所对于各类案件的处理方式及受理范围详述如下:首先,当犯罪嫌疑人身处于派出所民警的掌控之中时,将会立即展开相关调查;其次,倘若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前往派出所进行自首,那么派出所也会对此类情况进行受理;再次,当有热心群众将涉嫌犯罪的人员扭送至派出所,公安机关同样会对此进行处理和调查;另外,如果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获取到了相关线索且该线索足以直接推动案件的侦破,那么此类案件也属于派出所的受理范围之内;最后,对于那些案情相对简单,且派出所具备足够能力进行侦查办理的刑事案件,派出所亦会予以受理。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一)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二)自诉案件,但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三)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四)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2024-05-17 09:13:00

智障少女被性侵后证据被销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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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若遭受到性侵,但缺乏充分的证据,可立即将现场遗留下的相关物品如衣物、毛发,以及可采集到涉案人员体液的物品等妥善保管,并尽快提交至公安部门。同时,您亦有权选择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警方协助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对受害人进行法医学鉴定等多项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024-05-17 09:11:00

安全帽使用期限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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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安全帽的使用寿命须以制造完毕之日为起始日期进行计算。其中,以枝条编织而成的安全帽其使用期限不得超越两年;以塑料纸胶材质制成的安全帽则最长可使用两年半;至于采用玻璃钢材料制作的安全帽,其使用期限则不得超过三年半。安全帽,这是一种用于保护头部免受冲击物伤害的防护装备,通常由帽壳、帽衬、下颊带以及后箍等部分构成。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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