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扰乱公共秩序罪 > 代替考试罪
  • 代替考试罪的概念

    代替考试罪,是指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

    查看详细>>
  • 代替考试罪的构成要件

    一、犯罪主体

    代替考试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具体而言,本罪主体包括两种人,一是应试者;二是替考者,即平常所说的“枪手”。

    被组织起来进行作弊的替考者虽不能成为刑法第284条之一第1款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犯罪主体,但是能够成为本罪的处罚对象。

    二、犯罪客体

    代替考试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侵犯了国家考试的正常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益。

    三、主观方面

    代替考试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四、客观方面

    代替考试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所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

    “代替他人”,是指冒名顶替应当参加考试的人去参加考试。

    “让他人代替自己”,是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自己去参加自己应当参加的考试。此处所参加的考试,必须是刑法第284条之一第1款中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相关国家考试。

    查看详细>>
  • 代替考试罪的认定

    代替考试罪通常认为属于对向犯,类似于重婚犯罪,刑法规定了同罪同罚,对于犯罪既遂的认定适用同一标准。

    本罪为行为犯,即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行为就成立既遂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替考者只要蒙混过关进入考场,国家考试的正常秩序以及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益就处在现实的严重危险之中。代替考试的行为无需考虑替考者具体考试作答的情况,即考试的成绩优劣不在要求之列,只要其已经开始答题就属于代替考试的行为完成。进入考场后在开始答题前被发现的,就构成犯罪未遂。在考场开始答题后被发现的不属于未得逞,而是属于犯罪既遂。

    查看详细>>
  • 代替考试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专门规定:“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查看详细>>
  • 代替考试罪的立案标准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立案追诉。
    本罪为行为犯,即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行为就成立既遂的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替考者只要蒙混过关进入考场,国家考试的正常秩序以及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益就处在现实的严重危险之中。代替考试的行为无需考虑替考者具体考试作答的情况,即考试的成绩优劣不在要求之列,只要其已经开始答题就属于代替考试的行为完成。进入考场后在开始答题前被发现的,就构成犯罪未遂。在考场开始答题后被发现的不属于未得逞,而是属于犯罪既遂。

    查看详细>>
  • 代替考试罪的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查看详细>>

我要提问 提交

2024-05-18 16:19:18

苹果以租代购起诉

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最近回复:

你好具体什么情况需要深入了解才可以给到判断

2024-05-18 15:21:40

签了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开除,要赔偿吗

广东广和(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广和(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最近回复:

你好呀有什么可以帮您

2024-05-18 14:59:49

嫖娼被拘留考医学事业编影不影响

李茂现律师

李茂现律师 最近回复:

影响的,不要考了,会查到

2024-05-18 14:22:13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可以风险代理吗

陈平凡律师团队

陈平凡律师团队 最近回复:

您好,这边需要详细了解

2024-05-18 12:21:50

拆迁违建,有宗地代码

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最近回复:

你好,违建什么时间建设的?00

2024-05-18 11:30:18

劳动法试用期规定

李雅丽律师

李雅丽律师 最近回复:

您好 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处理

2024-05-18 11:14:04

工程款代收公正

四川世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世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最近回复:

你好,你是咨询工程款的案子

2024-05-18 10:36:00

醉驾抽血取样民警签字为代签合法吗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最近回复:

解析:根据我们查询到的相关公开资料明确显示,醉酒驾驶案件中的民警代替当事人签名的行为,并不符合法理法规,实为非法之举。法律明文规定,政府官员在履行其职务职责的过程中,如有违反规定为被监管者、违法嫌疑人以及被告等人提供便利条件或产生负面影响,应按照上述条款进行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给被监管人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提供便利条件或者造成不利后果的,应当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24-05-18 10:07:00

考核基本合格意味着什么

最近回复:

解析:在绩效评估中,我们通常会得到两种不同的评价结果:“基本合格”与“不合格”。其中,“基本合格”表明该员工在过去的一年里,其工作成果刚刚符合或略微超出了预期的考核标准;相比之下,“不合格”则意指该员工全年的工作成绩未能触及年终绩效评估所设定的各项目标。针对那些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的员工来说,他们的工资晋升并不会因为此次评估结果受到任何负面影响。但倘若被评为“不合格”,那么这些员工在下一个财政年度内的工资增长将会受到限制,甚至有可能导致他们无法获得续聘机会。法律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2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