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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是指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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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战时群众工作秩序。我军历来有严格的群众纪律,任何时候都要保护群众的正当利益。残害无辜居民、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严重违反战时群众纪律,败坏我军的声誉,损害我国与战区群众的关系,破坏战时群众工作秩序,增加我军作战的困难,将对作战造成严重危害。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实施了残害无辜居民、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为国内刑事法律所禁止,也为国际法所禁止。例如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1956年11月5日批准承认的1949年《关于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就有禁止性规定。掠夺,主要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方式,抢劫、抢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

    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通常又简称为“战区”。它既包括我军作战区域,也包括我军宣布的戒严区域,有时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边)境的限制。如抗美援朝、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中,我军的军事行动地区就涉及到国外。军人在非军事行动地区实施掠夺、残害平民百姓等行为的,则按本法分则其他章节条款惩处。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无辜居民的财产,包括金钱和财物;残害的对象是无辜居民。在战场上掠夺阵亡烈士、伤员和敌人的财物的,不构成本罪。 无辜居民,是指对我军无任何敌对行动的战区居民群众。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在我军刚解放、进驻、攻陷、控制的一些区域里,由于受敌人的反动欺骗宣传,有相当一部分群众对我军性质、作战目的、行动意义不甚了解甚至曲解,对我军杯有敌视心理,有的还对我军有辱骂、指责行为,但只要他们没有具体实施反抗行为的,都应当把他们视为无辜居民,而不得加以伤害。对那些与敌方通风报信、泄露我军行动秘密、用武力骚扰我军行动,围攻、暗杀、绑架我方人员,煽动当地群众、居民反抗我军的首要分子等,应按“”敌人或敌对分子“看待,不能划入”无辜居民“的范围之内。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为军人,且是参加军事行动的军职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残害无辜居民、掠夺无辜群众的行为,侵害了无辜居民的人身、财产权利,违反了我国法律、军纪,危害了我军作战利益,却故意加以实施。那些确实出自于军事行动需要而取用、毁坏军事行动地区群众财产的行为,不应认为具有主观上的罪过,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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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的认定

    (一)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般情况下,军职人员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掠夺无辜居民财产的,就具备了本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本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按军纪处理。

    (二)区分本罪与抢劫罪、抢夺罪的界限

    1、主体要求不同。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参加军事行为的军职人员;而抢劫罪、抢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可以是任何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犯罪行为发生地点不同。本罪只能发生在军事行动地区,而抢劫罪、抢夺罪没有地区限制,可以发生在任何地区。

    3、侵害对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对象,是军事行动地区无辜居民群众的财产;抢劫罪、抢夺罪侵害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地区的公私财产。如果军职人员在非战区抢劫或者抢夺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则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以抢劫罪或者抢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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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的量刑标准

    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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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立案标准

    战时残害居民罪是指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的行为。

    无辜居民,是指对我军无敌对行动的平民。

    战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故意造成无辜居民死亡、重伤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二)强奸无辜居民的;

    (三)故意损毁无辜居民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额,但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

    战时掠夺居民财物罪是指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抢劫、抢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

    战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抢劫无辜居民财物的;

    (二)抢夺无辜居民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额,但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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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司法解释

    一、依照刑法第四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武器装备肇事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谓的“后果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造成较多的人重伤、死亡的;重要的武器或者技术装备毁坏不能使用的;军用物资或者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危害战斗任务完成的,等等。

    二、关于军职人员玩弄枪支、弹药走火或者爆炸,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案件,是否一律以武器装备肇事罪论处的问题。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关于审理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曾规定:军职人员在执勤、训练、作战时使用、操作武器装备,或者在管理、维修、保养武器装备的过程中,以武器装备肇事罪论处;凡违反枪支、弹药管理使用规定,私自携带枪支、弹药外出,因玩弄而造成走火或者爆炸,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分别以过失重伤罪、过失杀人罪或者过失爆炸罪论处。上述规定仍可参照执行。

    三、关于军职人员驾驶军用装备车辆肇事的,是定交通肇事罪还是武器装备肇事罪的问题。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关于审理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四条曾规定:军职人员驾驶军用装备车辆,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和操作规程,情节严重,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致使同时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也应以武器装备肇事罪论处;如果仅因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上述规定仍可参照执行。

    四、根据《刑法》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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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9 00:49:00

刑拘是承担民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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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拘留作为法律责任的一种形式,既包括刑事责任、也可能涉及到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具体而言,拘留行为可划分为行政拘留、刑事拘留以及司法拘留三大类型。其中,行政拘留作为一种典型的行政处罚手段,主要针对在日常生活中违反相关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惩戒;刑事拘留则适用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涉嫌触犯刑法等罪名时,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及维护公共安全所采取的临时性措施;至于司法拘留,其主要应用场景为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或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拒不履行裁判义务,法院依法对其实施的惩罚性质的强制措施。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拘留的对象应当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1)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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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夜间烧烤摊喧嚣吵闹扰乱周边居民正常作息,这种行为无疑构成了严重的环境噪音污染,居民可直接向负责管理生态环保事务的政府职能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此外,根据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严禁任何机构及个体在城市市区内的噪声敏感建筑密集区内使用高分贝广播喇叭,以避免对周围居民的日常生活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同时,在城市市区的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举办各类娱乐活动或集会时,如需使用音响设备,必须严格遵循当地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确保所产生的音量不会干扰到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法律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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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占用农民的宅基地和租建修乡村公路怎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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