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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污染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权之诉讼时效规定为法定的三年时间。自被侵权方得知或应该知悉自身遭受污染损害之时开始算起。如若在此三年的法律保护期内,遭受污染侵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设有管辖权的司法机构提出民事诉讼,就污染行为所带来的损失向有过错的侵权方主张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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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针对环境污染罪行的审理过程中,对于危险废物的判定标准主要存在以下两大关键要素:首先,被判定为危险废物的物质应当具备诸如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乃至感染性等至少一项或多项的严重风险性质;其次,尽管暂无法确定被确定物质是否仍存留有某种未知风险性,但其可能会给环境或人类健康带来负面效应,因此必须将其视为危险废物,并按照相关法规和政策对此类物质开展严格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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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污染犯罪之责任主体的确立标准,一般认为应涵盖那些在污染行为决策、组织、指挥及实施等环节中起主导或关键作用之人。以企业为例,其负责人和管理层人员如在明悉自身行为存在污染隐患的情况下,仍然决定坚持继续或纵容该行为不予纠正,则有可能被视为直接责任者。此外,对于实际执行污染行为的员工而言,若其行为系在明确的指令或授权之下进行,亦有可能被判定为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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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造成污染环境犯罪的责任人,其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或机构。具体来说,自然人方面,需要达到法定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在单位层面,它包括各种类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政府部门以及社会组织等。换言之,无论是那些直接参与了污染环境行为的个体,还是对这类行为负有决策、指令、组织、协调及管理等责任的领导及工作人员,他们都是有可能被列入责任主体范围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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