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有权利让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证据,逾期不提供的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的。 一般而言庭审结束后已经超过了举证期限,仲裁庭可以不组织质证,也不应采用,但是新证据除外,如果仲裁庭指定了新的举证期限也是可以的,是否为伪证这要经过质证程序,你可以发表意见。
被告抚顺仲裁会员会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成立,处理规定范围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并依照该法规定收取仲裁费的仲裁 机构。被告抚顺仲裁委在受理案件过程中,所从事的是仲裁活动,处于居中裁决的地位,与原告不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被告抚顺市价格认证 中心系经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鉴定评估机构,在该案中接受抚顺仲裁委的委托对争议标地物进行的鉴定,并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相关费用,与原告l物资有限公司无委托关系,亦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因此,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7日作出裁定,驳回l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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