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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就要根据判决书内容执行,但是实际中还是存在不执行生效判决书的情形,那么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下面对强制执行的程序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第一步: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 员移送执
行员执行。
第二步:法院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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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债权债务纠纷中,法院判决债务人偿还债务,如果债务人不及时履行,法院是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来强制执行的。那你知道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哪些吗?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50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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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是为了使民事判决、裁定能够得到实现,根据执行申请人申请启动,法院强制执行的常见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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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期限没有具体规定,但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有期限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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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之前文章的介绍,我们知道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判决书的内容,除了要提供相应的材料,办理一定的手续外,还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那么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具体是多少呢?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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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公证的文书,义务人不按公证书履行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强制执行公证怎么申请,需要什么材料。
一、强制执行公证怎么申请
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公证首先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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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女,生于 年 月 日,汉族, 人,住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男,生于 年 月 日,汉族, 人,住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已经 人民法院作出 号民事判决现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不执行该判决履行给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生女
的抚养费。为此,特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 与被申请人 于 年 月 日登记结婚,婚后共生育女儿 ,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扯皮,于 年 月 日经 人民法院以 号判决二人离婚,婚生女由申请人
抚养,由被申请人 每月给付抚养费 元,从 年 月 日起支付至 岁为止。判决生效后,至今被申请人 未支付抚养费。为此要求被申请人 支付 年和 年度抚养费共计 元(
元整)。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 支付其抚养费共 元(
元整)。特请求贵院依法强制执行,强令被申请人如数给付上述款项,并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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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关于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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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相关咨询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解析:
倘若被告未能遵照执行法院的调解书,那么胜诉的原告便有权力向所在地级市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请求。
届时,法院有权依法对被告人实施拘留、罚款,甚至是查封其财产等一系列强制性的手段。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被害人或者被告人必须在调解书或判决书发布后的两年内行使此项权利,并向法院提交书面的执行申请书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其中包括证明调解书已生效的证明文件、调解书的原件、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详细信息、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副本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解析:
允许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不影响粮食生产安全的前提下,发展高效、环保的林果种植和水产养殖等经营项目;
然而,强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从事与农业相关的林果业及挖塘养鱼等活动,更严令禁止任何可能对基本农田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
基本农田的划定是基于一个较长时间范围内,对于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进步所要求的农产品供应量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估来制定的,它代表了那些在未来较长的时间里不能够被占用的耕地资源。
法律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解析:
1.申请人可以选择向登记部门以口头陈述的方式提交销户申请,只需在正式的书面文件上填写申请书并签署相应记录后,将已被象征着终止业务活动的营业执照交回至登记机关即可。
2.资质完备且符合法律规定形式要求的申请资料在被登记机关接收后,如果该等资料能够立即得到审核与认定,那么通常情况下,登记机关将会立即给予批准销户登记的许可。
3.针对个体工商户无法找到或者已经损坏的营业执照,其注销程序可参考以下步骤:
首先,可尝试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本市市场主体信用公示系统”进行相关公示和公告;
其次,发布关于该营业执照作废的申明。
4.申请人还可以选择在网络上完成注销流程,通过正规的线上服务平台进行线上操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依法需要清算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依法不需要清算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申请注销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自登记机关予以注销登记之日起,市场主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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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对执行裁定持有不同意见者,可采取以下相应步骤:
首先,向上一级法院提交复议请求。
在收到执行裁定书之后,如若对裁定不满,有权于收到裁定书之日起的第十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交复议申请。
1234567其次,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当执行行为涉嫌违背法律要求时,当事人及有利害关系人均有权向负有执行职责的人民法院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法院于收到书面异议后,应在十五天之内进行严格的审核与评估,并就此提出裁定。
234578再者,可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若对法院所做裁定仍心存疑虑,申请人具有选择原告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力。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原告需向人民法院提交详细的起诉状,且根据被告人数附上相应副本。
9值得注意的是,在提出异议或复议请求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要确保在法定时间范围内进行。
倘若当事人超过规定期限仍未提交异议或复议申请书,将很可能被认定为已经自动放弃相关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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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通常来说,这种情况是允许的。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当被申请人在法院宣判之后年满65周岁且其自身无法承担执行费用,同时也未能提供除了房产之外的其他可供依法执行的财力资产时,那么法院可能会考虑暂时停止执行行动。
等到这位老年人离世以后,再启动对他(她)留下遗产的司法程序进行执行工作。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