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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法监督规则试行七十四条

ask****135 海南-海口 行政诉讼咨询 2020.03.08 15:26:45 376人阅读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法监督规则试行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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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海南-海口 咨询解答:5018条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
  
(一)申请监督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申请监督的;
  
(二)申请监督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四)其他可以中止审查的情形。

2020-03-08 19:47: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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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能够中止审查:
(一)申请监督的自然人丧命,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可否继续申请监督的;
(二)申请监督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处置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没审结的;
(四)其他能够中止审查的情形。中止审查的,应当制作《中止审查决定书》,并发送当事人。中止审查的原由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

2020-11-20 17:44:55 回复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具体职责与权利。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是:
(1)对于案、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査。
(3)对于公安机关侦査的案件,进行审査,决定是否逮捕、或者免予;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査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劳改场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只限于违反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一般、政纪的案件,则由有关机关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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