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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丢了,民政局又查不到!说只能走民事

ask****078 江苏-宿迁 行政诉讼咨询 2020.04.26 20:13:26 354人阅读

离婚证丢了,民政局又查不到!说只能走民事诉讼,能不能帮我做诉讼代理,主要没时间一直待这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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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们双方可以就离婚事宜沟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2020-04-26 21:30:06 回复

你好,您可以先询问婚姻登记机构,看看如何补办

只要结婚证是真实的,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婚姻在法律上就是有效的。自1994年2月1日以后国《婚姻法》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的可以向申请离婚。 将按有利于孩子成长原则确定孩子抚养权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划分规定: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法律意见】
没有档案,夫妻双方只能持有效证件到现在的户口所在地办理补办结婚登记。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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