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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后,工伤认定错误的救济办法有哪些呢?

李* 江苏-徐州 工伤认定咨询 2020.06.22 10:04:13 358人阅读

大舅在一家工厂上班,前段时间,厂里要来领导视察工作,公司安排大舅把厂里的卫生做好,大舅在打扫卫生时从凳子上摔下来,将尾椎骨摔坏,于是向单位申请了工伤认定,但鉴定的结果大舅不能认同,想问工伤认定错误的救济办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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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起的工伤认定所能够得到的结论并不一定绝对就是能够为员工维护权利的,少部分员工会认为结论不满意而想要获得更多的救济,此时可以找机构所在的行政机构提起复议或者根据其侵害权利的事实准备好证据后直接起诉。

2020-06-22 10:11: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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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救济定义的途径主要有:
行政复议:
1.申请人:
①用人单位;
②受伤职工或直系亲属;
③工会组织。
2.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行政部门。
3.行政复议机关:
①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行政部门的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
②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行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4.申请复议的期限:
①不予受理的: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
②对工认定结论不服的:收到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
③逾期不作工伤认定的:期满后60日内。
5.复议申请提交的材料:
①复议申请书。
②工伤认定机构做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书或工伤认定决定书。
③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6.行政复议的受理——收材料之日起5日内。
7.行政复议的审理与决定——受理之日起60日内。
行政诉讼:
1、受理的三种情况:
① 对劳动部门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
②劳动部门的工伤认结论不服。
③ 对行政复议不服。
④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
2、起诉期限:
直接起诉为收到不予受理或工伤认结论之日起3个月内;经复议的为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庭《关于如何适用lt;工伤保险条例gt;第五十三条有关问题的答复》中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等四种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未经过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较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增加了一项“(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适用国务院于2020年12月20日颁布的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因此,行政复议不再是工伤认定结论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对工伤认定结论选择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0-06-22 10:05:13 回复

由下而上的复查程序,以保障鉴定工作的公正合理。即:如果职工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省级劳动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执行救济是保护执行当事人、案外人合法权益,填补因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以及当事人、案外人的申请或者抗辩行为遭受的不法损害,恢复其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主要有两种,一是执行异议,二是执行回转。

您好,关于刑事管辖错误如何救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刑事管辖错误怎样救济
刑事诉讼管辖权有异议的,一般由协商解决,如果解决不了的,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案件当事人是没有异议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六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管辖。上一级人民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同级的其他人民管辖。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审判。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二、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有几种
我国的刑事审判管辖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
1、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之外的刑事案件;中级人民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高级人民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管辖全国性的刑事案件。
2、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地狱管辖的一般原则,即以犯罪地人民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管辖为辅原则;以最初受理的人民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审判为辅原则。
3、指定管辖在实践中,有时会发生人民因为管辖界限不明出现争议或推诿,或者有管辖权的不宜行使管辖权的现象。为了使案件得到及时、公正审判,法律赋予了上级人民确定或改变管辖的权力。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上级人民可以指定下级人民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审判。
4、专门管辖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与普通人民之间,各种专门人民以及各专门人民系统内部在受理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有刑事管辖权的专门是军事和铁路运输。军事管辖违反军人职责和危害国防军事的案件。铁路运输管辖的案件是铁路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
三、刑事案件管辖权地怎么确定
《刑事诉讼法》第24条对地域管辖作了明确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管辖。”由此可知:
(1)刑事案件原则上是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其中的“犯罪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销赃地。犯罪地在几个人民辖区内的,这几个人民对该案件都有管辖权。
(2)如果根据案件和被告人的情况,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审判最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管辖。其中“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住所地。司法实践中,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审判更为适宜的刑事案件一般包括:被告人流窜作案,犯罪地界限不清,其居住地群众更加了解案情,对被告人的押送又有比较安全方便的案件;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很大,当地群众强烈要求在其居住地审判的;被告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缓刑或者管制,而应在被告人居住地进行监督考察和改造的案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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