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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一、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落户 (一)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放回捕前、教养前所在地。
1.本人直系亲属户口在其被捕前、教养前所在地的;
2.刑满、劳教期满时已无直系亲属,但本人在被捕前、教养前所在地有自己的房屋并有寓居要求的;
3.原系捕前、教养前所在地的固定工人,刑满、劳教期满,按限定能够回原单位安置工作或当地其他单位愿意接收安置的。 对符合上述限定的,当地公安机关凭劳改、劳教单位发给的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予以落户。
2020-07-07 20:20:3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