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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在广州买二手房,广州房屋赠与过户费用是怎么算的呢?

丁** 福建-泉州 房屋买卖咨询 2020.07.13 15:35:49 315人阅读

高中同学关系比较好,大学又都在同一座城市上大学,只是最后他去了广州发展。随着工作年限的增长,他打算在广州买套二手房。同时也想问问广州房屋赠与过户费用是怎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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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产赠与过户费用: 赠与(直系亲属):营业税:上手房产证或现手房产证过5年均可免征(可调档)如果上手房产证未过5年,估价×5.6%个税:房产证过5年且唯一住房可免征(可调档看上手房产证是否过5年)未过5年或非唯一物业的:(转让收入-房产原值)-合理费用×20%赠与(非直系亲属):营业税:证过5年可免征(非直系不可调档上手资料)未过5年估价×5.6%个税:证过5年且唯一住房可免征(非直系不可调档上手资料)未过5年或非唯一的:房管估价×20%赠与(直系亲属)其他来源营业税:证过5年可免征未过5年估价×5.6%(直系可调档看上手资料是否过5年)个税:证过5年且唯一住房可免征未过5年或非唯一的:房管估价×1%(直系可调档看上手资料是否过5年)

2020-07-13 15:42:49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受赠方: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20]78号),就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通知》规定,以下三种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除上述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2、受赠方: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3、赠与方: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为营业税应税行为。这里的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这是一般的原则性规定,但对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作为“特案规定”纳入了视同销售范围。
4、双方: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属于印花税应纳税凭证。《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因此,个人无偿赠送房产,出、受赠双方都需要按0.05%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赠与之间的区别
1、《婚姻法》规定了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的具体模式,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从该条的规定看,夫妻可以约定的财产拥有模式包括各自所有、共同所有和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如果夫妻约定一方所有的全部或者某项具体财产全部归另一方所有,这一约定并不符合以上三种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模式,这种情况下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应按赠与对待,应该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的法律规定。
2、夫妻间赠与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
首先,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动产交付或不动产过户手续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其次,即便是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符合法定情形时,赠与人也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可见夫妻间的赠与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下,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当然如果夫妻之间的赠与如果办理了公证,则赠与人无权撤销,因为《物权法》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而夫妻财产约定的当事人一方则不享有法定的撤销权,我国《婚姻法》中缺乏对夫妻财产约定撤销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夫妻任何一方不能随意撤销该约定。
3、夫妻间的赠与的权利转移必须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物权变动行为。动产的权利转移需要交付该动产,不动产的权利转移需要履行物权变更登记,履行了上述行为,赠与物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而夫妻财产约定自签订之日起财产权利的转移已依上述约定发生,只是未经物权变动手续对外不得对抗善意
第三人。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受赠方: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20]78号),就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通知》规定,以下三种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除上述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2、受赠方: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3、赠与方: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为营业税应税行为。这里的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这是一般的原则性规定,但对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作为“特案规定”纳入了视同销售范围。
4、双方: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属于印花税应纳税凭证。《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因此,个人无偿赠送房产,出、受赠双方都需要按0.05%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赠与之间的区别
1、《婚姻法》规定了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的具体模式,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从该条的规定看,夫妻可以约定的财产拥有模式包括各自所有、共同所有和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如果夫妻约定一方所有的全部或者某项具体财产全部归另一方所有,这一约定并不符合以上三种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模式,这种情况下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应按赠与对待,应该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的法律规定。
2、夫妻间赠与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
首先,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动产交付或不动产过户手续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其次,即便是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符合法定情形时,赠与人也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可见夫妻间的赠与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下,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当然如果夫妻之间的赠与如果办理了公证,则赠与人无权撤销,因为《物权法》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而夫妻财产约定的当事人一方则不享有法定的撤销权,我国《婚姻法》中缺乏对夫妻财产约定撤销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夫妻任何一方不能随意撤销该约定。
3、夫妻间的赠与的权利转移必须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物权变动行为。动产的权利转移需要交付该动产,不动产的权利转移需要履行物权变更登记,履行了上述行为,赠与物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而夫妻财产约定自签订之日起财产权利的转移已依上述约定发生,只是未经物权变动手续对外不得对抗善意
第三人。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广州颁布“限购令”后,很多市民以“赠一买一”的方法转移名下物业以获得购房资格,近期更有读者致电本报询问:如果以继承房屋再出售的方式来获取购房名额,这种方法是否可行?需要缴纳哪些费用?
赠与房屋再出售 个人所得税为差额征收
专业人士指出,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受赠人获得赠与房屋再次出售时,需缴纳房屋市场评估价20%的个人所得税”的说法并不准确。该人士表示,受赠人出售获赠房屋时,个人所得税的税基为房屋实际成交价减去房屋原价及受赠人支付的相关合理税费后的余额,税率为20%。
此外,受赠人出售获赠房屋还有一定的个人所得税免征条件,如果房产证够5年,且该房产为受赠人的唯一住房时,则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在这里,所谓“房产证够五年”并非指受赠人获赠之日开始算,而是从赠与人购买该房产之日开始算。
赠与过程的契税 按“房屋残值”征收
还有市民认为:“赠与房屋契税为房屋评估价的3%,房屋评估价是极低的。”对此,专业人士澄清也是不准确的说法。此处的“契税”指的是发生在房屋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赠与受行为过程中产生的契税,由于是赠与而不是买卖行为,所以其契税的税基既不是市场成交价,也不是评估价,而是“房屋残值”。“房屋残值”是评估学学术概念,具体由房管局相关专业评估机构做出,一般情况下楼梯楼为1000~2020元/m
2,电梯楼为2020~3000元/m2左右。
其实,赠与房屋本身和赠与房屋再出售都会产生契税,前者的税基为“房屋残值”,后者的税基才是房屋的市场价或评估价,两者可能差10倍左右甚至更多。有市民可能是站在赠与房屋再出售的立场上看待赠与房屋本身发生的契税,混淆了两种交易行为有本质的不同。
受赠房屋 再出售税费如何交?
误读
1:“受赠人获得赠与房屋再次出售时,需缴纳房屋市场评估价20%的个人所得税。”
澄清:受赠人出售获赠房屋时,个人所得税的税基为房屋实际成交价减去房屋原价及受赠人支付的相关合理税费后的余额,税率为20%。
误读
2:“房产证够5年且房产为受赠人唯一住房时,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澄清:“房产证够五年”并非指受赠人获赠之日开始算,而是从赠与人购买该房产之日开始算。”
继承房屋 再出售税费如何交?
如果是继承房屋再次出售,其个人所得税如何缴交呢?继承房屋属于个人无偿受赠,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继承房屋再次出售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赠与房屋再次出售相同,其税基同样是房屋实际成交价减去房屋原价及受赠人支付的相关合理税费后的余额,税率为20%。此外,免征条件也是相同的,如果房产证够五年,且该房产为继承人的唯一住房时,则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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