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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不动产证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需用地审批吗?

131****9382 青海-西宁 其他咨询 2020.07.28 10:03:48 376人阅读

国企不动产证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需用地审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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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为了有利于乡(镇)、村企业的发展,法律允许乡(镇)、村企业在以其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时,连同建筑物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要注意两点,一是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只允许在抵押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时,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二是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和土地的用途。这是因为我国人口众多,而农业用地太少,为了严格控制农业用地的流失,法律规定改变集体所有土地的性质和用途必须经过国家征用的法定程序,因此,在没有经过征用程序前,即使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随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一并抵押而发生转让,也不得改变集体所有土地的性质和土地的用途。这里所说的“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是指还要用于农业,不能用于建造住宅等非农业项目。

解答如下, 你好!按照155号规定,设施农用地主要是指经营性养殖和工厂化作物栽培,您所提经济林属于林地管理范畴、中药材属于园地范畴,与设施农用地无关,花卉、食用菌等属于工厂化作物栽培,具体规定请咨询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的地籍管理部门;看护房一般情况是指借助温室一侧出来的小房间,一般单层,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由于面积较小所以不从温室占地中出来,作为生产设施对待,如果超过上述标准,应当归类为管理用房,属于附属设施,附属设施建设标准应当按照相关主管部门,如农业部门、建设部门对建筑物的管理规定执行,国土资源部门主要是从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和标准进行管理。(耕地保护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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